吉林省简称“吉”,省名源于吉林市,省会长春市。地处东经122-131度、北纬41-46度之间,面积18.7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2%。
11年11月23日,《吉林省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制定)同时废止。目前,吉林省公路总里程已达9万多公里,以国省干线公路为主骨架,县、乡公路为分支的公路交通网络初步形成。1986年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毕忠德将这种新形势、新要求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公路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机制,有效避免重复拆迁、重复建设的问题;
二是吉林省公路建设和养护主体已经多元化,立法需要与之相适应;
三是随着公路管理向公共服务理念转变,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公路服务功能的完善,并对公路使用、利用关系进行适当规范;
四是超限运输损坏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日益严重,需要通过立法强化公路保护;
五是国家实施交通费税改革后,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来源发生变化,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筹融资责任。
据介绍,《条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
明确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使事权与责任相统一,顺应了国家交通费税改革给交通公路行业财政体制带来的新形势、新变化;
理顺了公路规划工作,可有效避免公路与铁路等其他基础设施相互矛盾、重复拆迁、资源浪费现象;
对公路保畅、技术状态、加油餐饮等综合服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公路服务功能;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规范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行为;
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公路抢险应急保障能力;
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义务及相关制度,从立法上规范了公路养护工作;
调整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公路建设行为;强化了治超执法强制手段,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路产路权;
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筹集国、省、县、乡、村各级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法律责任,明确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