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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路管理条例

我国公路管理条例

时间:2019-03-15 13:56 来源:网络 编辑:法规 收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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