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监督司 交应急发(2010)84号 2010年02月0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应急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10-65292218,传真:65292245,电子邮件地址:cnmrcc@mot.gov.cn。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 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 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沉没的事故;
(三) 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
(四) 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五) 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
(六) 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
(七) 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
(八) 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九) 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
(十) 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
(十一) 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
(十二) 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
(十三) 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
(十四) 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十五) 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的事件;
(十六) 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十七) 部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十八) 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四条 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管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承担信息的接收与报告工作。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事件信息的核实、报告、跟踪,按职责权限承担或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和当地政府,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第八条 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 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 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