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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为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优化运输组织机构,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结合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发展状况,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9月15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至sysgnc@mot.gov.cn。

(二)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10-65292675

(三)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内航运管理处(100736)。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1年8月22日

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优化运输组织机构,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结合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发展状况,我部决定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设立企业,推动现有企业兼并重组,实现集约化经营。

除收购现有企业股权,或2家以上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设立新企业外,继续停止批准新的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主体。现有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含已具有长江中下游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长江上游,及不同种类危险品船舶之间的扩大经营范围),应保持3年以上良好安全运营记录,并兼并1家以上具有拟扩大经营范围资质的现有危险品运输企业。

二、严格控制新增运力,扶优扶强。

原则上继续暂停批准新增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力,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一)经营者将现有在航的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船(含其自有船舶及收购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退出运输市场拆解报废后,申请与报废船舶同一船舶类型的运力更新(以船舶艘数为准):

(二)已具有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每兼并其他1家具有相应运输资质的企业,允许批准1艘相应船舶类型的液货危险品船新增运力。

三、加强现有企业整顿,提高整体素质。

从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对从事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现有企业进行整顿。对经营资质不能有效保持、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各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公告的精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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