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掌握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市场动态,加强两岸通航管理,我部制定了《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0〕14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共有三份调查表式,由从事两岸海上直航运输的航运公司填写。调查表式模板可从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www.mot.gov.cn)下载。
二、各有关航运公司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5日之前,将经公司负责人签章的统计报表纸质文档邮寄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同时,将统计报表电子文本发送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电子邮箱(btb@mot.gov.cn)。大陆航运公司直接报送,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航运公司应委托大陆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报送。
各有关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必要的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明确责任,严格按照《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报表。
联系电话:010-65293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