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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符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27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上报符合条件的船舶制造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1〕319号)的有关精神,经商有关部委,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船舶制造企业名单(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资金补贴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选择本通知公布的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进行船舶制造,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公布的船舶制造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条件,确保促进老旧运输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列入名单的船舶制造企业,要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管理水平。承担船舶制造任务的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按期保质交付船舶。对于借机抬高价格,或不能正常开展船舶制造业务的企业,有关地方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报我部取消其符合条件船舶制造企业资格。

附件: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符合条件的船舶制造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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