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很重要,要高度保证质量,这样才能保证人们的安全。同时也要严肃处理贪污等。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1.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应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3.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4.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7.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9.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行,已开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10.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11.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12.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条件,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
13.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14.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
15.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施工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16.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7.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1.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应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3.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4.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7.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9.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行,已开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10.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11.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12.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条件,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
13.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14.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
15.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施工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16.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7.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