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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应对欧盟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

  根据欧盟2005年颁布的法令(Directive 2005/33/EC),欧盟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所有挂靠欧盟港口超过2个小时的船舶(包括抛锚,系浮筒或码头边靠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0.1%,否则将被处罚。

  欧盟上述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各有关航运公司应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对欧盟实施该规定情况保持密切关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联系电话:010-65292649)。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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