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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强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

  为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结合目前国内水路运输实际状况,我部决定对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批准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含国内新建、国(境)外购置和光租、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以及省内运输船舶转省际运输),但经营者将现自有船舶退出国内运输市场申请运力更新(以船舶艘数为准)的除外。

  三、我部将根据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运力运量供求关系,进一步研究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确定2011年的宏观调控措施。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本公告内容,研究制定针对从事省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的宏观调控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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