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国邮轮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旅游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现就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指外国籍邮轮在国际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我国两个以上沿海港口,承载的游客下船观光后回船继续旅行,最终完成整个国际航程的运输安排。
外国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其在我国两个以上沿海港口间的运输,在性质上属于国内运输,须经特案批准方可开展。经批准开展外国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允许我港口间承载的旅客离船不归。
二、外国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业务申请
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应由相关经营人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拟开航线名称、航线挂港顺序、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计划等;
(二)经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经营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运营船舶材料,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入级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船舶租约复印件;
(四)已投保旅客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其中每位旅客保险额度不得低于《海商法》第117条规定的46666特别提款权;
(五)与拟挂靠国内港口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港航靠泊协议复印件;
(六)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委托函及申报函(境外经营人申请时提供);
(七)指定联络机构说明书、委托书及该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境外经营人申请时提供);
(八)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国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发生船舶、挂港或班期变更的,经营人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经营人终止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或指定联络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三、监督检查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外国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业务的经营人提供船舶上下客服务。
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航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多点挂靠业务市场监管,对违反《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开展外国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业务的经营人,应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四、法律责任
外国籍邮轮违反本公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